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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十二条(黑客守则13条)

本文目录一览:

真正的黑客是怎么样的?

底调

1. 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 这样作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它人的软件将导致法律责任, 如果你只是使用电脑, 那仅为非法使用。 注意:千万不要破坏别人的文件或数据。

2. 不修改任何系统文件, 如果你是为了要进入系统而修改它, 请在达到目的后将它还原。

3. 不要轻易的将你要 Hack 的站点告诉你不信任的朋友。

4. 不要在 bbs/论坛上谈论关于你 Hack 的任何事情。

5. 在 Post 文章的时候不要使用真名。

6. 入侵期间, 不要随意离开你的电脑。

7. 不要入侵或攻击电信/政府机关的主机。

8. 不在电话中谈论关于你 Hack 的任何事情。

9. 将你的笔记放在安全的地方。

10.读遍所有有关系统安全或系统漏洞的文件 (英文快点学好)!

11.已侵入电脑中的帐号不得删除或修改。

12.不得修改系统文件, 如果为了隐藏自己的侵入而作的修改则不在此限, 但仍须维持原来系统的安全性, 不得因得到系统的控制权而破坏原有的安全性。

13.不将你已破解的帐号分享与你的朋友。

14.不要侵入或破坏政府机关的主机。

你说的很好,现在的黑客都用攻击``感觉不爽``

黑客的道德品质

黑客,源于英文Hacker,原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

有人说:是黑客成就了互联网,成就了个人电脑,成就了自由软件,黑客是计算机和互联网革命真正的英雄和主角。

而如今呢?黑客商业化,黑色产业链已经很成熟:免杀,盗号,挂马,黑站,传播病毒……这一切让我们吃惊,让我们的黑客精神不复存在。

黑客在普通民众心中已经成为邪恶的代名词。

黑客已经失去最初那种纯粹的技术追求,探索发现的精神。

原始黑客站出来了。我们要维护我们心目中的黑客精神。

我们要回归,回归到原始的纯粹的质朴的黑客精神。

我们要真正将黑客与安全融合。

我们要人们不再认为黑客是邪恶的。

我们要让人们知道黑客是种精神,而不是盗号木马病毒等乌七八糟的东西。

我们会一直贯彻我们的黑客理念,自由,开源,分享……

本人不是技术的狂热爱好者,但可以为志同道合的朋友们提供一个交流的场所。

原始黑客部落刚刚成立,诚邀和我们有共同理念的人们加入。

我们的技术不是最好的,但我们的黑客精神是最原始的。

目前网站域名:

knowhack,全新认识黑客,认识黑客精神。hack,终究代表一种精神!

加入我们。

——————————————————————————————原始黑客部落 站长 宣。

什么时候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51号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签名)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预肪和治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未联网计算机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会监察部门主管会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会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认定工作,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会监察部门批准的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会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下裁程序、数据或者购置、维修、借入计算机设备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附赠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应当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会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并贴有“销售许可”标记。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疫情,是指某种计算机病毒爆发,流行的时间、范围、破坏特点、破坏后果等情况的报告或者预报。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计算机软盘、硬盘、磁带、光盘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黑客”将被拘留

针对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网络“黑客”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三审稿新增规定,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不知道这样回答是否符合。

  • 评论列表:
  •  美咩心児
     发布于 2022-08-18 03:53:12  回复该评论
  • 本文目录一览:1、真正的黑客是怎么样的?2、黑客的道德品质3、什么时候发布了《计算机病毒控制规定(草案)》真正的黑客是怎么样的?底调 1. 不恶意破坏任何的系统, 这样作只会给你带来麻烦。恶意破坏它人的软件
  •  痴者北槐
     发布于 2022-08-18 01:24:25  回复该评论
  • 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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