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伯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名称被不法分子冒用?
“ chollima hr”或者“ bole hr”或者“ ida”或者“ yida”也可以用。
发现冒牌公司和我公司名称一样如何处理
公司名称是不允许重名的,可先上工商查下,如他们并没有注册,就在工商举报,让工商去处罚他们,同时你公司也可起诉要求相关的赔偿。
赔偿的数额要由你公司去举证,要说明对你公司有什么影响,造成了什么损失等等,如果你公司拿不出损失的证据,基本就没得赔了。
如果对你公司没明显的影响,建议索要赔偿走个形式就算了吧,因为整个过程也要不少的支出,而能收到多少又是个未知数,搞个得不偿失也合不来。
通过网站恶意损毁我公司名誉,怎么办???
你可以用比较出名的网站系统,可以不必用他们的网站系统,比如动易,等很多的,而且还免费!那种人一般都给自己留有后门,和黑客没有本质区别,就算有估计也是黑客是为了技术,他们是为了钱
我公司的名称被他人盗用以及修改相关信息牟利,请问我要怎么办?
1.可以起诉, 2.盗用的人的这种行为是侵犯公司名称权的行为. 3.如要起诉需要准备下文提到的证据: 侵犯他人字号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将他人的字号作为自己的字号注册使用。对于那些在同一区域擅自使用他人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撤销其企业名称,并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对于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将他人字号作为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字号加以登记的话,就不能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进行保护。因为我国企业名称(商号)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即: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只有在登记区域才具有企业名称和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2)将他人字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第四条的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 根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权利人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由工商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撤销其擅自使用的包含权利人字号的企业名称。这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黑客模仿我客户域名发进来诈骗邮件,公司损失数十万美金?
1.邮箱定期修改密码,并且每个人的密码都不要相同,现在很多公司偷懒也为了方便管理,所有账户都是统一密码并且长期不修改,这种非常危险
2.信任客户的邮箱加入白名单,还可以限定邮箱IP
3.开启邮箱垃圾邮件报告,会自动拦截垃圾邮件
4.就靠人都看一眼邮箱域名了,域名作为唯一标识,还是会有细微区别
别人利用我公司名称进行网络诈骗该怎么办?
别人利用你的公司名称进行网络诈骗,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不可能承担任何错误,因为处罚的话他们需要证据的,只要你没有实际的动作,不可能发你的,你要相信警察部门。这里面给你介绍一个例子,你好好看看:
潇湘晨报
离职员工利用原公司名义合同诈骗客户货款88000元
朱某原就职于安徽省泗县某面业公司,从事面粉销售工作,2018年10月,朱某从该公司离职,却故意隐瞒离职情况,仍冒用该公司名义,诈骗客户货款88000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8年7月,朱某入职安徽省泗县某面业有限公司,从事面粉销售工作。同月李某某通过朱某在该公司购买了34吨面粉用于生产经营。因面粉含水量较重、质量不好,李某某再未通过朱某向其公司购买面粉。2018年10月20日,朱某从某面业离职后回到安徽省太和县家中待业,之后仍多次以该面业销售人员的身份电话联系李某某,称公司的面粉质量有所改善,希望李某某从其处继续订购面粉。2018年10月30日,朱某与李某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某从该公司购买32吨面粉,货款为93340元,并由李某某扣留5000元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发货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李某某需支付88000元货款。为骗取李某某支付货款,2018年10月31日上午11时许,朱某在家中将其手机内之前在公司任职时发货给其他客户的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了李某某,并伪造一张商品销售单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按照约定将88000元货款转账至朱某指定的账户内。李某某找朱某索要运输货物的货车司机的联系电话,朱某将一个无法接通的号码提供给李某某,李某某打过去之后发现该号码为空号。李某某询问朱某原因,朱某谎称该货车司机拉着货跑路了,让其再联系。李某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便从原先购买的面粉包装袋上找到了该面业公司老板的电话,联系后确认自己被骗。2018年11月2日,李某某电话联系朱某要其退88000元货款,并向平江县公安局安定派出所报案,安定派出所民警在电话中向朱某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2018年11月3日朱某分别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共计退还80000元货款给李某某。
2019年1月23日,朱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火车站地下广场被赣州铁路公安处特警支队民警抓获。2019年3月27日,朱某的家属向李某某退还了剩余的8000元货款,并另外补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坦白、退还赃款、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